新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告知函
尊敬的客户、相关方:
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CNCA)于2025年8月31日发布2025 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QMS-01:2025,以下简称“新版规则”),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,旧版规则同时废止。为更好地帮助客户、闲官方理解和落实新版规则的要求,现将相关的要求、变化告知如下:
注:为便于理解,以下告知主要针对新版规则变动较大的内容进行了说明,想要了解更多的新规变化可查阅完整的新版规则。
一、认证申请条件(CNCA-QMS-01:2025 5.1.2)
(1)取得合法主体资格,并处于有效期内;
(2)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(适用时),并处于有效期内;
(3)已按认证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(以下简称“QMS”),且运行满三个月;
(4)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(适用时);
*补充说明:获证组织的证书被暂停、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(暂停后撤销的以暂停开始时间计),认证机构(包括原发证机构)不能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,但证书暂停期间原机构仍可恢复认证。
(5)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(适用时);
(6)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;
(7)当前未列入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和“信用中国”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
(8)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;
(9)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,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。
注意事项:请已获证的组织注意证书状态,一旦证书撤销,一年无法认证。
二、认证合同的签署及认证费用支付(CNCA-QMS-01:2025 5.3.1)
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,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、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,及认证委托人、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。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。
注意事项:认证委托人通常情况下即为获证组织。
三、审核安排要求(CNCA-QMS-01:2025 5.6.1,5.4.1.4,5.8.2,5.9.2)
1. 初次认证审核:
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: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。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,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;
2. 监督审核:
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。此后,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;
3. 再认证审核:
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,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。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,认证机构应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;
4.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
为调查投诉、质量事故,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,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。
注意事项:初审认证周期拉长,注意及时监督。
四、审核时间(CNCA-QMS-01:2025 5.4.2、附录B)
1.新版认证规则附录B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》有效人数与审核时间的对照表中,≤15人为一档;
2.被确定为低风险认证业务类别的,认证审核活动可根据需要在按照规则附录B计算所得审核时间的基础上,最多减少10%;被确定为中风险认证业务类别的,认证审核活动应按照附录 B 计算审核时间;被确定为高风险认证业务类别的,认证审核活动应在按照附录 B 计算所得审核时间的基础上,至少增加10%。
注意事项:审核人天可能会略有增加。
五、审核实施过程(CNCA-QMS-01:2025 5.5)
1.5.5.3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、末次会议,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、Q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、末次会议,认证机构应保留首、末次会议签到记录、图片/音像证明材料。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、末次会议的,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,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。
2.5.5.4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,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,并保留现场图片/音像、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。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、质量目标,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QMS 实施的,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。
3.发生下列情况的,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:
(1)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,审核活动无法进行;
(2)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、末次会议;
(3)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;
(4)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。
注意事项:受审核方应重视审核,尤其是最高管理者应出席,即使授权,也应是“高级管理层成员”,最高管理者也应了解管理体系并发挥领导作用,对方针、目标应熟悉。
六、不符合验证、认证决定(CNCA-QMS-01:2025 5.10、5.12)
1.5.10.3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:(2)监督审核:在审核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;
2.5.12.3 初次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应在现场审核后6个月内完成。否则应在推荐认证注册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;
注意事项:注意不符合的关闭时间,尤其是严重不符合。
七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(CNCA-QMS-01:2025 6 附录c)
1.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。本规则实施后(2026年1月1日起),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有效期也不得超过3年。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,获证组织的QMS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,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,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年。
2.认证证书编号规则认证证书编号由认证机构代码、发证年份号、QMS 简写、顺序号、认证周期、认可机构代码和子证书号构成;
3.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应在广告、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、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,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QMS 认证标志,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,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。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、被撤销或注销后,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。
注意事项:QMS认证标志使用应符合要求
七、认证证书的暂停、撤销和注销(CNCA-QMS-01:2025 7.2、7.3、7.4)
《规则》细化了证书暂停、撤销及注销的具体情形、程序和时限,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/撤销决定。
新版规则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循的法规性文件,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都提出了更明确和严格的要求。请受审核组织及相关方务必高度重视,提前做好工作部署,组织学习研读,全面掌握申请认证、资料准备、现场配合、信息通报、证书使用等方面的合规要求。
如有疑问或有相关需要,欢迎联系法平认证(上海)有限公司。新版规则的实施旨在提升认证价值,助力组织高质量发展。感谢大家的信任与支持,让我们携手确保认证活动合规、高效过渡!
法平认证(上海)有限公司
2025.11.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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